自由复议:保护基本自由的紧急程序

Par Antonin Gavrel - le jeudi 25 septembre 2025 - 8 分钟阅读

自由复议:介绍和运作

自由复议是一种紧急程序,允许行政法官在48小时内介入,当行政决定对基本自由造成严重和明显非法的侵犯时。

这一机制由2000年6月30日第2000-597号法律建立,载于行政司法法典(CJA)第L. 521-2条。它与中止复议相近,但区别在于所涉情况的紧迫性和严重性。


1. 主管法院

  • 申请必须向一审主管行政法院提出。
  • 即使主要案件属于另一司法管辖区(行政上诉法院、国务委员会)的管辖,只有行政法院有权审查自由复议。
  • 属地主管法院是审理实质性申诉的法院(例如:对监狱维护不善的质疑)。

⚠️ 如果申请人向不主管的法院提出申请,复议法官拒绝申请而不转交(CJA第R. 522-8-1条)。


2. 受理条件

  • 不需要律师来提交申请。
  • 申请必须在第一页引用CJA第L. 521-2条
  • 如果主要申诉逾期,自由复议不可受理:它不允许"恢复"已过期的期限。
  • 禁止在同一申请中合并自由复议和中止复议。

👉 法人必须证明其代表人的能力。 👉 未成年人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可以提出自由复议(例如:孤身外国未成年人)。

法官可以立即拒绝明显不可受理的申请(CJA第L. 522-3条)。


3. 实质条件

要获得自由复议,必须满足三个条件:

a) 侵犯基本自由

公认的自由包括:行动自由、言论自由、宗教自由、罢工权、财产权、正常家庭生活权、庇护权、紧急住宿权等。 这些自由必须与公共秩序的要求相协调。

b) 严重和明显非法的侵犯
  • 严重性:超出简单的程序违规。
  • 明显非法:非法性必须是明显和无可争议的。
c) 紧急裁决

如果被质疑的决定对申请人或公共利益造成即时和严重的损害,则具有紧急性。 必须迅速提出申请:逾期的申请不能援引紧急性。



4. 听证会进行

  • 如果申请可受理且严肃,法官传唤各方。
  • 原则上,由一名法官裁决;特殊情况下,可以召集三名法官。
  • 程序是对抗性的但加速的:辩论的主要部分在听证会上进行。
  • 审理在听证会结束时结束,除非延长。
  • 公共报告员不介入,除非案件以集体形式审理。

5. 法官的权力和决定

  • 法官原则上在48小时内裁决。
  • 他可以下令采取一切必要措施:中止行政决定、向政府部门发出命令等。
  • 他的决定是临时的:不等于最终撤销被质疑的行为。

6. 申诉和质疑

  • 修改或取消:如果出现新因素,法官可以调整其措施(CJA第L. 521-4条)。
  • 上诉:行政法院的命令可以在15天内向国务委员会质疑。
  • 撤销:筛选命令受撤销控制(CJA第L. 523-1条)。
自由复议:保护基本自由的紧急程序